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氣這麼冷要看書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堅持下去哦
這次的問題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題目如下: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於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者身
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
查獲,以「經本處調查,台端於94至96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
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台幣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
即如數繳回。
詎料,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94年溢領之
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台幣1萬元。
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題目中並沒有提到服務機關將核發補助費處分撤銷,而是直接發函要甲
把錢繳回,這樣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的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