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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作者:
riverchou
2018-02-09 04:50:46
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氣這麼冷要看書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堅持下去哦
這次的問題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題目如下: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於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者身
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
查獲,以「經本處調查,台端於94至96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
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台幣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
即如數繳回。
詎料,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94年溢領之
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台幣1萬元。
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題目中並沒有提到服務機關將核發補助費處分撤銷,而是直接發函要甲
把錢繳回,這樣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的規定嗎?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8-02-09 06:41:00
通常行政機關要你還錢時,都會在同一張行政處分一併表示撤銷前處分,並且要你返還不當得利。127條一項應該只是跟你說原受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並沒有限制撤銷跟返還處分不可以在同一個函上處理。比較簡單的寫法是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本身含有撤銷的意思,所以是用後處分撤銷前受益處分。
作者: Droculo (德古拉伯爵之弟)
2018-02-09 11:01:00
覺得機關在97年函的時候錯誤未計94年溢領的金額,應該可以去說97年函除了積極撤銷或是否定先前發放溢領金額處分的效力之外,同時含有再次確認94年無溢領的效力。而再從機關知悉97年函錯誤後固然可以在知悉後2年撤銷97年函的處分(如是),但是原來發放溢領金額的處分效力,既然97年函沒有糾正並撤銷94年的部分,應該可以從時效切入?不過這種說法就要跳出機關要「明知」錯誤才開始算時效的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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