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板友 初五新年快樂!
小弟練習公務員法考古題遇到一個問題
101地特三等廉政:
題目如下:
甲鄉鄉民代表會議決甲鄉下水道工程之預算執行事項,要求甲鄉公所應先選擇本鄉之工程
公
鄉民代表乙之夫丙經營設址於甲鄉之工程公司。乙並參與該次鄉民代表會之決議。
請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郭爺爺的講義、網路上公職王的詳解參考以及甘興霸的解題書
這三者卻有不同的結尾
前面一樣都是先引用利衝法2、3、10、11
但最後郭爺爺跟公職王的解答,卻是直接用15、16條要罰乙
甘興霸則是強調11條的"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
(白話版)說因為民意的工作攸關國計民生很大
如果讓它因為利衝沒迴避而無效,影響人民甚重
所以該決議之效力"並非當然無效",要視個別情形判斷
想請問各位前輩板友
該題何解?
謝謝大家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