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不知各位考生是否在準備考試時會注意法院的判決
當判決與所學有落差時,考試該如何取捨?
以下舉例:
一、依警政署SOP,酒測臨檢站攔檢不停,視為拒測,依道交條例35條第四項辦理。法院
認為酒測要件不符合警職法第八條,即使設臨檢站仍要符合警職法第八條才可以酒測,不
可恣意攔停,故撤銷處分。我認為法院有理,且也不只一例,惟署頒SOP尚未修正...
二、私人違法取證的問題,司法警察未必每案均盡力於刑事證據之蒐集,若不允許被害人
自力救濟,其將可能無法訴請法院主持正義。私人以竊錄、竊聽等和平方法取得之證據,並
無公權力之介入,且民事實體法及刑事實體法對此等行為已經評價,法院不應再以證據排除
來處罰行為人私人以詐欺或利誘方法取得被告之陳述,並未使用強制力侵害被告之人身
自由,一般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危險,因此私人以詐欺、利誘方式取得之證據,原則應承認
其證據能力。私人若以強暴、脅迫方法取得被告或證人之陳述,已嚴重違背基本人權,應認
為無證據能力,但無毒樹果實法則之適用。
以下新聞供參:
錄到老公偷情8次 人妻告不成通姦反吃官司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07/1273651/
三、其他,如大水庫理論,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