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uein (xuein)
2018-03-09 16:52:23[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釋字第 762 號 【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中華民國 107年3月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
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
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
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
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
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2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釋字第 762 號(司法院連結)
https://goo.gl/ykkWZ9
作者:
iPolo3 (艾POLO衫)
2018-03-09 16:59:00終於啊
作者: haohaobobo 2018-03-09 17:25:00
被告爽翻了 付錢就能請法院專人為你影印了 律師卻還要自己去印
作者:
catquill (貝貝 ★新警察☆)
2018-03-09 17:26:00737號的延伸?
作者: narazaki725 2018-03-09 19:36:00
最好是被告都能清楚的特定要什麼以後直接給被告全卷電子檔好了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3-09 22:37:00
其實也就是過時的條文現在需要修正吧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03-09 23:14:00現在都全卷掃瞄吧
作者:
tp6m4g0 (..)
2018-03-09 23:18:00書記官會遮掩部份內容,不會全給
作者: haohaobobo 2018-03-09 23:30:00
就是累死基層的改革罷了 要基層花一天以上時間幫忙印還要花一天以上逐頁看是否遮隱 這只有不食人間煙火的大法官想得出來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3-10 05:21:002F可以去當被告爽翻一下..
作者:
brag (自誇)
2018-03-10 06:07:00某些推文一看就知是律師既得利益者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3-10 08:38:00
司法行政? 真的啊 不過有些解釋作出17年也還沒改
作者: LBJispussy (雷霸龍轉隊王) 2018-03-10 08:43:00
大法官最後管這麼多 行政上的問題法院自己煩惱吧
作者: aarrcc (iamwhoiam) 2018-03-10 09:14:00
被告真的都有人幫忙代印?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3-10 10:43:00
作者: haohaobobo 2018-03-10 12:14:00
丟給法院做就是進步的做法 又是一個基層該死的慣老闆思維 還有樓上是專門看到大法官就跪下來喊讚的嗎至於你的豐功偉業 我就不學你的做法拿出來打臉你了XD就這樣囉 不再回應你了 不然害你被誤認來引戰就不好了
作者: crucialman (èªçœŸç”Ÿæ´») 2018-03-10 18:28:00
老師我在這,不合時宜條文還是修一下
作者:
ldlcloud (ptt真好!)
2018-03-10 23:58:00就算給電子卷證累的也是書記官,電子檔遮隱費時費力
作者: lovefrag (阿偉) 2018-03-11 11:38:00
替代役......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8-03-12 21:44:00書記官真的……(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