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某醫院之心理醫師,是國內第一把交椅,某政治人物乙也是其病患之一,適逢選舉,
乙與丙競爭同一選區議員,丙為求勝,派人至甲住處告訴甲妻丁,如果告知乙之病情,願提
供重賞,丁因投資失利,在獲得甲同意下將資料交給丙,直到見報,乙才知被醫師出賣了,
試問甲丙丁之刑責?
小弟的疑問是:這題一開始討論甲是否為公務員,甲根據下面的判例而言非公務員,也就不
會成立刑法122條的第1項的違背職務受賄罪,再來也不會有丙犯的刑法122條3項的行賄罪,
丁的刑法122條1項,28條共同正犯跟31條1項純正身分犯了?
98台上6231判例(理由書節錄):[查公立醫院,在其組織及性質上雖然可以認為是屬於國家或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是在 此等機構服務的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實際上與私立醫院,
並無多大差別。亦即此等機構所從事之事務,能否認係依法代表、代理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處理公共事務,非無疑義。因此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除合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應不具修正後刑法
所稱之公務員。]
懇請刑法高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