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並未授予乙代理權,但在明知乙表示其為甲之代理人而與丙訂定契約時,
卻不為任何反對之表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丙如因過失而不知乙無代理權,仍得主張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B) 丙如為善意且無過失,甲得對其主張不負授權人責任
(C) 丙如明知乙無代理權,仍得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
(D) 丙如明知乙無代理權,於甲未承認前,仍得撤回
答案是C
但我有疑問的是,民法171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
,得撤銷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再此限。
但書的部分為何不得撤銷?(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
以上還請版上大神解惑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