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一、甲、乙於民國100年5月8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
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兩人同意交付仲裁
,經仲裁人於102年8月20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
新臺幣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102
年9月15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經法院於104年2月20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3月2日送達給甲。
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
之前剛考完試,看了公職王的擬答,之前對消滅時效不熟,
所以看完擬答沒什麼想法,
剛剛再複習的時候又重新做了一下功課,
是想請問"法院判決駁回",
是屬於民法第131條的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
,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還是是民法第137條第二項的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
重行起算。
若是第131條的話,視為不中斷,所以請求權還是於102年9月15日
仲裁判斷送達給甲起算2年。
若是第137條的話,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第三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
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
間為五年。
所以請求權於104年2月20日重行起算,並因為第三項重行起算之時
效期間為5年。
公職王擬答的結論是適用第131條為不中斷時效,
可是又適用第137條第3項,中斷者,重行起算5年?
懶人包:"法院判決駁回"是屬於民法第131條還是第137條呢?
...思考了很久也GOOGLE了一下,還是沒有想(查)出個結論QQ
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