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 訴訟類型分辨

作者: ev7113487 (馬克自我突破)   2018-03-17 23:07:25
大大好
小弟想請教下面兩題的不同,麻煩大大解答
1. 甲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以其學歷不合規定. 未准其登記
參選。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項訴訟,循求救濟?
答案是 撤銷訴訟
2.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暨普通考試醫 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部以報考人必須繳驗經評鑑合格,並
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考為由,通知 A
補正,並拒絕 A 應試。試問 A 應提起何種 訴訟類型才能保護其應考權利?
答案是 課予義務訴訟
想請問大大這兩題極為相似,為何答案不同,第一題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先給甲學歷不合
規定之行政處分,所以甲救濟時為撤銷訴訟
但第2題中,A救濟方式為課予義務訴訟,是因考選部拒絕 A 只是單純事實上拒絕,而不
是行政處分,所以救濟為課予義務訴訟?
這兩題有點難分清楚,麻煩大大解答,感謝><~
作者: summeryule (33)   2018-03-18 00:26:00
我的認知是 甲被中選會以學歷不合為由未准其登記參選是違反的行政處分 立委應該沒有限制學歷(?)針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第二個應該是行訴第五條第二項 拒絕申請訴訟 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及一併撤銷原拒絕處分如果上面有錯麻煩高手指點><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3-18 00:39:00
第1題的答案錯。
作者: summeryule (33)   2018-03-18 01:09:00
可是我看考選部給的答案也是這個耶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8-03-18 06:38:00
都是課予義務訴訟吧.樓上的答案在考選部的那95年身障3等~真的是撤銷ㄟ~但我還是覺得課予XD~
作者: swllow   2018-03-18 10:11:00
這兩題跟釋字546號有關 題目有瑕疵 提出救濟可以分成是考試、選舉前 或 考試、選舉後 兩種時間點提出 兩種救濟種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3-18 11:16:00
官方答案是會出錯的。 只要被否准,主張處分是違法的,就可以合法起訴,法令是否有學歷限制是實體審理時判斷的同樓上,依選前後區分
作者: ev7113487 (馬克自我突破)   2018-03-18 14:33:00
希望不要出這麼有瑕疵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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