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這個問題我已經找了很久答案,可是卻沒有定論,請各位知道的大大回覆,
: 不勝感激,謝謝。我指的是非貪污、內亂、外患等罪行的犯罪假釋。謝謝各位大大。
我找到答案了,分享給各位大大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按:現為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所謂「依
法停止任用」,依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配)任用為公務人員銓敍部96年12月31日
部管 四 字 第0962880186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爰考量考試錄取人員之權益,於停止任用期
間錄取公務人員考試,得於停止任用期滿再予分發;至停止任用期滿前參加公務人員
考試並獲錄取,嗣於分發時結束停止任用,自得依規定參與分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