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好,想請教下面問題
一、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 年訂定「甲市違章
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違
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
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
拆除,是否違法?
雖然這已經是老題目了,小弟想請教行政機關除了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外,可不可以寫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呢??
想說沒有法律授權就拆除,係屬違法,麻煩大大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