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7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論第一題,小弟一直抓不到考點,所以想請教
各位,題目如下:
一、A 縣政府與私人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發給甲為期 3 年之特許執照,而甲於經營該
特許業結束後,則應給付 A 縣政府一定金額之權利金,以為回饋。嗣甲之特許業 3
年期滿結束,惟因與 A 縣政府就契約條款發生爭議,而始終不為權利金之給付。準
此,又由於該權利金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完成之虞,A 縣政府遂作成行政處
分,限期要求甲為權利金之給付,否則移送行政執行。試問:
(一)A 縣政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能否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二)A 縣政府亦基於種種因素考量,遲未將本案移送行政執行時,則系爭權利金給付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完成?(10 分)
我的疑問:
請問第一小題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對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
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
處分而中斷嗎?第二小題的時效是自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請求權後重行起算嗎?
麻煩各位協助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