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準備今年的高考法制
我買了游老師的最新力作"民法之釋義與編纂"
以下這段文字我看不懂:
引述自P.137
"依命令理論,法條是以命令之結構呈現而出,在此間命令通常以義務之形態。
想當然爾,這項見解備受挑戰。儘管相當多「民法」法條處在命令(例如義務)之結構
之中,但若干「民法」法條並不在這項結構之中。「民法」若干規定只是定義規定,
根本與命令並無任何直接,甚至間接關聯。例如「民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這條規定只在定義給付的財產價值可能性。
「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這條規定亦僅在
定義不動產。"
這篇文章怎麼感覺看不太懂???
假如法條是命令理論型態, 那應該是舉例很多命令句式的法條結構,
但是卻講很多是定義性的, 然後舉出"不以...為限" 以及"謂..."
這兩句;前句也不能算定義,後句才是定義 的兩者相矛盾的文句???
這段文字有人看得懂嗎? 謝謝
以下是我的感覺:
1. 講法條命令句
2. 舉出反例: 定義句
3. 反例中有兩種自相矛盾的非定義句與定義句
這有邏輯上的謬誤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