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ockboy (一個搖滾男孩)》之銘言:
: 法官法第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受有期徒刑宣告者不得任用法官。
: 試問:在沒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得任用之事項,因犯他罪而有前科服刑過,但卻通
過
: 司法特考,是否可以任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呢?
: 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想問的是
如曾有竊盜罪拘役數十日(40、30日還是20日已因年代久遠印象模糊,硬要猜是40日)
得緩刑兩年
且緩刑未曾撤銷
然後十幾年過去了,相安無事
『報考』司律、檢事官、司事官、書記官,應無疑慮沒錯吧?
那面試呢?
曾聽言有以上案例者在面試時隱瞞結果沒過
當初是有評論是若是坦白就比較有機率過關的說法
大家有聽過什麼傳聞或是實務上案例可供解答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