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正犯共犯有很多理論
: 實務採主客觀擇一說(25年上字2235)
: 學界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
: 實務採的這一說就我個人研讀發現可能擴大正犯範圍
: 但我不敢肯定
: 請問有人對此有比較深的了解或研究嗎?
: 感謝
手機排版,sorry
大致上來說,只要記得主客觀擇一標準說跟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就好。
實務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簡單來說就是:
「以自己意思犯案,不論是不是構成要件內
的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意思,看有無
在構成要件行為內,若有則為正犯,若無則
為共犯」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簡單來說就是:
「須有事前犯意之聯絡加上犯罪行為之分
擔」
好的,我們來看一個題目
爸爸在回家時,發現自己的兒子正在別人家
偷東西,因為擔心兒子被人抓住,因此自動
自發的幫兒子把風,請問爸爸構成竊盜罪
之?
(A共同正犯) (B幫助犯) (C教唆犯)(D無)
答案有兩個:實務A,首先,爸爸是幫住自
己兒子的,所以屬「以幫助他人」然後又屬
構成要件裡面的行為,所以是共同正犯。
學說B,因為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爸爸不
符合事前犯意之聯絡,所以只能論共犯
考試的時候可以談兩個,然後看你採哪個
個人建議採實務(畢竟是國考,必須捧一下實
務的XX)
不過話說回來,在題目可以看到犯罪人的想
法,但在實際上就很難判斷了,所以我覺得
最高法院採這個是有道理的,畢竟犯罪人會
說沒有啊,我跟他不認識,或怎樣怎樣的,
必須要證據或自白才能判斷出他有罪,好啦
以上這些都是題外話,畢竟在考試題目中都
會告訴你犯罪人的想法,嘻嘻
最後抱怨一下,主客觀混合理論真是一坨X
有錯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