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自殺是獨立罪名本質仍是幫助之犯罪,故必有決意自殺之人,但毋庸論及
正犯之違法從屬問題。
本件,依題示似可推論乙並無事前形成自殺決意,且無囑託之情形,故甲之
行為乃促使乙死亡結果發生,全程掌控之關鍵性角色,應論以殺人既遂之罪。
本題尚有提到中止未遂問題,因中止未遂學說甚多,若以主觀法敵意程度及刑罰特別預防
之矯治觀點,似可減輕其刑,適用中止犯。但依文義解釋,我國刑法乃限制結果不發生,
雖然在罪刑法定主義下,通說認為有利可以類推,但,顯然已逾越文義解釋範圍及立法者
之意思,故應論以不成立中止犯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