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 KTV,明知消防設施不完備,不符合
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 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不合格,無法即
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
A:
基本上刑法130條可以構成應該沒有疑問,解題基本上也都有用這條。
除了130條以外,看了幾個解法都不太一樣,所以想請教各位:
1.有老師解:成立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2.亦有老師解:189、173同時犯、130、131圖利競合。
3.更有人只解130。
我自己是認為189、131都不成立 (我並不確定)
但特別想請問的是除了刑法130以外,
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可以成立嗎?
即使是KTV 「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也可以論甲有過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