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神們
有關時效有一問題想請教
甲在80/1/1向乙借款一百萬元
約定十年後清償,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甲未遵期清償,乙於100年對甲起訴並請求給付利息與本金
民法1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本金的部分依照民法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故本金的部分可以從90/1/1起開始計算時效十五年
利息的部分我有疑問的是為什麼可以求償96/1/1~100/1/1這五年
民法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乙是在100年才對甲起訴,起算點應該是90/1/1開始計算五年才對
超過五年就不能求償,不知道我的理解哪邊有問題
還請大神們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