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今天寫高考歷屆的公務員法時遇到以下問題
https://i.imgur.com/l2pnplf.jpg
本題中,我的想法是
約僱人員不是保障法適用對象,所以今天A像保訓會提再申訴的時候,保訓會應該用保84+
61中的對象不適格而認為再申訴不合法駁回
可是擬答是朝著今天B機關用了考績法的獎懲標準去懲處不是公務人員的A的行為去解答的
所以最後擬答是用84+63 65有無理由來解
我想不透的是今天A不是保障法保障對象怎麼會去審查他的主張有無理由,而不是在程序
上就駁回了QAQ?
請各位高人指點小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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