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06-24 13:49:07[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把高普都打出來 是方便後世搜尋之用 合先敘明OuO
所以這次要問的是
103年-普考-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
三、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兼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請說明之。(25分)
關於這個問題啊
103前的舊法 是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依據本法規定
應該是第17條之適用顯無疑義
!!!! 前方高能 !!!!!!!
惟 修法之後 第17條準用對象
變成只有公營事業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問題一:
那是不是直接照條文字面解釋 依照新法解103年舊題
應該寫成
依本法第17條 若非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應無本法之適用
題示並無闡明 ,應依實際情形個案判斷
呢?
問題二:
還是有什麼其他細則或是法規 有把公營事業機構人願納入的呢?
謝謝大家(m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