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加重結果犯之犯罪事實減縮要變更法條嗎

作者: wumorris (wumorris)   2018-07-01 11:29:47
106律師的題目檢察官以傷害致死起訴
但法院認致死部分無因果關係
故以傷害罪處斷
這題我參考 高點 保成 林肯的答案
都認為是犯罪事實一部縮減 所以毋庸依刑訴300條變更法條
但同學有提及他記得林俊益老師認為如加重結果犯縮減
(刑法277II變277I)的情形仍應依刑訴300條變更條
想請問一下後說理由?
似乎找不到後說的相關資料
而我一直以來的思考模式也是跟前說相同
謝謝大家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7-01 11:45:00
不引用吧
作者: wumorris (wumorris)   2018-07-01 11:45:00
我覺得有點怪的是考選部在106律師刑事法參考解答中第二大題第4小題說明認為傷害致死罪跟傷害罪屬同一事實 故檢察官雖以傷害致死起訴 而法院縱認致死非加重結果仍應依300條變更法條 可是我的疑問就是這樣事實不就縮減了?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01 13:54:00
94台上5357供原Po參考
作者: wumorris (wumorris)   2018-07-01 14:08:00
謝謝Z大 那想請問一下前說認為是一部縮減這樣有誤嗎還是只是不同思考脈絡下的差異?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01 15:26:00
認定標準不同,同一章名說、同一法條說、同一項款說朝突襲被告防禦權解,只是實務上認定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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