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結論先下,沒有矛盾。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重點在於「審理」;主觀範圍的重點在於「參與」。審理的結果,可能
有理由,可能無理由;參與的結果,可能勝訴,可能敗訴。所以無論是有理由/無理由,
勝訴/敗訴,這些都是既判力的內容。
回到你的題目:
原告有借款四十萬及租金二十萬兩個請求,經法院「審理」後,認借款有理由,租金無理
由,但是法院對這兩個請求存否的認定都有既判力;被告主張對原告有一百萬的債權,欲
行使抵銷權。經法院「審理」後,認該債權不存在(請求無理由)。是不是就如同原告被
駁回的租金請求權一樣,也是會有既判力?所以並沒有矛盾的問題。(若經法院認為不存
在的權利就不會有既判力的話,原告這輩子就可以無限起訴租金二十萬了,合理嗎?)
而由於法院認為甲有理由的債權只有四十萬,而乙抵銷的結果最多就是不用另外清償這四
十萬。所以法院只在原告有理由的這個四十萬的額度內,去審理乙主張的抵銷債權是否有
理由。現因乙「主張」的抵銷債權(一百萬)大於有理由的本訴債權(四十萬),所以超
過的部分(六十萬),不具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就不審理了。因此,就乙「主張」一百萬
的債權中,只有「經審理」的四十萬有既判力,「未經審理」的六十萬則無既判力。也因
此,乙就該債權,尚有提起後訴的可能,請求法院審理該「未經審理」的六十萬。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供你參考。
※ 引述《kevinsun0328 (凱文太陽)》之銘言:
: 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及租金20萬元。在訴訟中乙否
: 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100萬元之貨款,其亦
: 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
: 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
: 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100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並裁判?(107三等關稅法
: 務)
: 我初步的想法:
: 既然法院認定甲只有40萬元債權存在,那麼乙至多也以該金額做抵銷,但是嗣後法院審理
: 認為乙的貨款債權根本不存在,依400條2項的文義,
: 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所以100萬元當中的40萬元生既判力嗎?可是既然乙的貨款債權不存在,又何來抵銷抗辯
: 呢?
: 這樣沒有矛盾嗎?
: 還是本題直接以爭點效理論作切入,乙對甲債權不存在此一爭點已在前訴訟中加以審酌
: 當事人不德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反認定,法院應判乙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