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訴260

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7-07 11:38:02
※ 引述 《akikosuwanai (一切都會成為過去。)》 之銘言:
:  
:  
: 大家好,
:  
: 想請問大家下列案例是否為刑訴260之同一案件?
:  
: 甲以一行為寄發5張金融卡給乙詐欺集團成員,
: 乙施行詐術,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 問:
: ABC對甲提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 DE是否仍得對甲提告?
:  
: 實務見解:
:  
: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
:  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
: 亦即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
: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
: 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
: 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
:  
:  想法:
:  以一行為寄發,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  這不是裁判上一罪嗎?因此,得出DE可對甲提告的結論。
:  但,若DE對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 不是會對甲的一行為造成歧異的評價?
:  
: 腦筋打結了,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大家指點,十分感激!
:  
:  
:  
:  
:  謝謝大家,
:  
:  
你貼的實務見解
就是92年第1次刑庭決議
不起訴並無單一不可分的效力,因為偵查中沒有犯罪事實不可分的概念
至於D、E對甲再行告訴,並不會造成同一行為歧異評價。
因為此時,起訴效力會及於A、B、C的部分,有個重要的字號:43台上690判例
這個判例就在處理這種情況,讓起訴的效力突破先前不起訴的處分
換言之,針對未確定的部分(D、E)起訴,重新回歸267條單一不可分的適用。
大概是這樣~~~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07 12:22:00
同S大,96台上7134併供參照。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8-07-07 14:58:00
好棒,謝謝您!
作者: akikosuwanai (一切都會成為過去。)   2018-07-07 21:52:00
十分感謝S大撥雲見日,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作者: henry1326   2018-07-07 22:25:00
不好意思請問樓上各位大大,這樣對ABC會有評價歧異的問題嗎?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8-07-09 11:12:00
謝謝!
作者: henry1326   2018-07-09 13:24:00
懂了!叩謝S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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