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7-07 11:38:02※ 引述 《akikosuwanai (一切都會成為過去。)》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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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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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大家下列案例是否為刑訴260之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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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一行為寄發5張金融卡給乙詐欺集團成員,
: 乙施行詐術,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 問:
: ABC對甲提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 DE是否仍得對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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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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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
: 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
: 亦即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
: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
: 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
: 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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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法:
: 以一行為寄發,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 這不是裁判上一罪嗎?因此,得出DE可對甲提告的結論。
: 但,若DE對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 不是會對甲的一行為造成歧異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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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腦筋打結了,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大家指點,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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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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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的實務見解
就是92年第1次刑庭決議
不起訴並無單一不可分的效力,因為偵查中沒有犯罪事實不可分的概念
至於D、E對甲再行告訴,並不會造成同一行為歧異評價。
因為此時,起訴效力會及於A、B、C的部分,有個重要的字號:43台上690判例
這個判例就在處理這種情況,讓起訴的效力突破先前不起訴的處分
換言之,針對未確定的部分(D、E)起訴,重新回歸267條單一不可分的適用。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