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唆犯及迷信犯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15 04:14:36
再度野人獻曝.....有錯請吐槽.....
我覺得真正實行人可以用迷信犯去阻卻構成要件
然後教唆者還是以教唆犯審查,但依共犯從屬性,正犯不能未遂不罰,故共犯亦不處罰
試擬答如下:
┌────────原題目──────────┐
│如果甲女去請求乙道士做法讓丙女死亡 │
│而乙道士做完法後也實行計畫讓丙女死亡得逞 │
│請問甲女是不是成立迷信犯就好? │
│還是會成為教唆犯? │
└─────────────────────┘
本題我覺得應該先畫圖如下
甲──(請求)─→乙──(實行)─→丙
可以很明確的知道,真正實行行為的人是乙,所以似乎以乙為中心解題較妥,故試擬答如
下:
(一)乙施行法術致丙死亡,不論罪
 1.乙對丙施法之行為屬於重大無知之「不能未遂」,依法不予處罰
(1) 依刑法第271 條規定,殺人罪之要件係「殺人」,而致相對人發生死亡之結果,
依題旨,雖乙施以巫術咒令丙死亡,但此種以「巫術」行為致對方死亡是否應負
法律上責任?尚非無疑,以下詳述之。
(2) 依刑法規定,行為人之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學理上有認為此
種情形稱為「不能未遂」者,其注重於行為人雖然已經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但
是因為行為人自身之因素,以至於其對於實行行為之認知有所偏誤,且已經達到
「重大偏離」社會一般基本認知之情形,且該行為就自然常理而言,根本不可能
對目標法益造成危險者,刑法即無處罰該行為之必要性,該行為應為刑法處罰之
例外。
(3) 依題旨所示,乙接受甲之委託,而對丙「施以巫術」,詎料丙竟應聲死亡,然在
此種情形,依一般社會觀念,已現今科學進步之當代,早已對於「巫術殺人」或
是類行為的有效性作出某定,蓋於現今科學下,早認為巫術無可能對人體有所傷
害,充其量僅是「施法者」所作出的一定希望而已,但此並非刑法應處理之範圍
,故題示中乙對丙施以巫術,客觀上是一種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行
為,對於乙之行為而言,不應令其負有何種責任,縱係偶然發生丙死亡之結果,
該死亡之結果亦與乙之巫術無若何因果關係,故丙之死亡與乙並無關係。是以,
乙雖然實行巫術殺人,但該殺人行為,係出於一種重大無知下的不能未遂行為,
對其課與刑法上之責任,並無意義,故乙之施以「巫術」行為,應屬不能為遂,
依法律規定,不罰。
2.綜上,乙雖對丙施以「巫術」,係殺人著手之實行,惟其係屬於一「不能未遂」,依
法不予處罰。
(二)甲教唆乙命其去對丙施以「巫術」欲致其死之行為,不罰
1.甲教唆乙命其對丙施以巫術之行為,係教縮犯
(1) 依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之人,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規定,依其教唆之
罪予以處罰。另依實務見解,教唆犯必以因教唆之行為,使「無犯罪意思」之人
變為「有犯罪意思」,或「強化其犯罪之意思」者,方足當知。
(2) 又依題旨所示,甲教唆乙對丙實行「巫術」,故甲教唆乙命其對丙施以巫術之行
為,且乙亦確實實行犯罪行為,應甲係教唆犯,應屬無疑。
2.惟此時正犯欠缺構成要件可罰性,故亦不得處罰甲,即:甲無罪責
(1) 依實務見解,正犯與共犯間具有「從屬性」,亦即,共犯之著手與既遂,係決定
於正犯之著手與既遂。又目前學理上多彩限制從屬性理論,即共犯與正犯之從屬
性,僅及於「構成要件」與「不法性」,而不及於「個人之罪責」,換言之,正
犯以個人阻卻罪責事由為抗辯,其效果不及於共犯。
(2) 又依前述所示,甲教唆乙對丙實行巫術殺人行為,然乙之行為係「重大無知」之
不能未遂,依法不予處罰,此時係處於構成要件階段之不罰,其效果應及於共犯
,質言之,既然此時正犯欠缺構成要件可罰性,正犯與共犯之從屬性即不存在,
故不得處罰共犯甲。
3.綜上,甲「教唆」乙對丙實行巫術殺人之行為,不罰。
請問甲女是不是成立迷信犯就好?
還是會成為教唆犯?
煩請各位前輩幫我解答這疑惑
祝各位金榜題名
※ 引述《nick00300 (旻)》之銘言:
: 最近上課上到教唆犯及迷信犯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如下
: 如果甲女去請求乙道士做法讓丙女死亡
: 而乙道士做完法後也實行計畫讓丙女死亡得逞
: 請問甲女是不是成立迷信犯就好?
: 還是會成為教唆犯?
: 煩請各位前輩幫我解答這疑惑
: 祝各位金榜題名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5 07:27:00
感謝p大分享原題有個爭點可能p大遺漏了。乙有兩次行為,第一次受甲的請求而「施術」,第二次是為了取信於甲而真的「著手殺人」,那甲是否需要為乙第二次行為負責呢?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10:12:00
乾。P大當時應該已經一手了XD
作者: bluechess (好啦)   2018-07-15 12:48:00
https://i.imgur.com/rIPZk3L.jpg最後一個“責”去掉 多打的Q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13:47:00
這題是道士以正常的手法殺人,不是做法殺人哦。
作者: bluechess (好啦)   2018-07-15 13:52:00
z大哦哦哦尷尬尷尬了XD抱歉沒看清楚
作者: tichia (睡不著)   2018-07-15 14:25:00
乙道士施法不能控制因果,無法實現既遂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屬迷信犯。甲女則因無法從屬於正犯而不罰。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15:00:00
這題讓大家討論這麼久就是因為那個道士真的白目動刀了 ="=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5 15:04:00
是不是可以從雙重故意去解?甲是「施法殺人故意」與乙的動刀殺人故意無法對應,不該當教唆甲只對乙第一次行為負責,但因屬迷信犯。乙的第二次行為,乙就只是殺人罪單獨正犯自己好像開始在鑽牛角尖了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17:41:00
個人找得到最接近我們的問題的見解是95台上2086,但該號解釋處理的是罪名的錯誤,而非具體的執行手段問題。況且,殺這個概念,在刑法上本來就沒有對應的「手段內涵」,而是由結果倒推。所以甲以迷信方式為教唆內容,似不構成錯誤。頭很痛。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5 18:19:00
如果不構成錯誤,甲得以教唆治罪,又覺得不太對勁 O_o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18:30:00
只能等P大晚點開喝了(攤手)。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15 20:17:00
原來這題是道士真的用巫術殺人(物理)...完全解錯了...最近喝太多了啦(嗝...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21:08:00
題目的原意就是道士做法過個場,然後就直接去開槍了XD 所以正犯行為是沒有絲毫的迷信成分的。是屬於「老實型」殺人。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5 21:33:00
屬於良心神棍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5 22:41:00
了不起,負責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15 23:14:00
地表最後良心事業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6 07:16:00
有!敬P大一杯。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6 07:19:00
所知所犯看來是不錯的解套方式,如果真的出現在考題上,我大概有2說可以寫了,感謝p大跟 z大:D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6 15:08:00
你也Z大~能跟大家交流問題很開心
作者: hhhutwtw (0933)   2018-07-16 22:49:00
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