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107普考公務員法第四題題目是不是怪的
某甲為銓敘部銓審司某科科長,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法規會執行祕書不具備簡任公務員
資格,卻違法任用,
請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如何處理?
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會法規會執行祕書)不具備簡任公務員資格,這敘述是不是怪怪的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3個積極任用資格 + 任用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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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jie 2018-07-16 16:05:00樓上要上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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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ult (批踢踢實業坊)
2018-07-16 16:07:00題目怪怪的,哪個部會找不到一位簡任官當執行秘書?中央不是官比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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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jie 2018-07-16 16:19:00不曉得如果樓上這樣寫會得幾分XD
把積極資格+消極資格寫上去,再寫不具資格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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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jie 2018-07-16 17:23:00樓上也要上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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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8-07-16 21:13:00這題要公任9(積極資格) +28(消極資格)+17(簡任升等考或訓),三要件缺一即不符簡任資格,依公任30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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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jie 2018-07-16 21:17:00高手真的很多...,要+365了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8-07-16 21:18:00可惜寫到這題只剩10分鐘,條文內容寫得有點亂,只要薦九頂滿三年&二甲一乙,記成四甲一乙 , 分數應該不高就是了。普考時間只有90分鐘,真的很難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