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阻卻違法問題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7-17 22:24:21
各位前輩好
下面是出自撲馬刑法分則中的練習題
甲決意殺害A,於是唆使與A有仇對A亦有殺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將A殺害,並指明
可以殺害的地點及凶器。乙出發後,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時機,未料A突然出現並攻擊乙
,欲置乙於死地,乙基於傷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過多死亡。問甲、乙罪責?
擬答的部分
首先乙因爲得主張正當防衛
所以不成立傷害致死
但成立殺人預備犯
我有問題的是
撲馬老師說
甲唆使乙的行為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在討論甲是否符合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時
「乙雖然可主張正當防衛,但阻卻違法具相對性:乙之阻卻違法並不可套用至甲,故若依
學說跟實務承認傷害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某甲於重合範圍內仍可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
犯。」
上面這一段我有點不太懂意思
是說因爲阻卻違法是針對正犯乙本身,所以甲這個共同正犯不適用嘛?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你們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7 22:41:00
作者: steAnl03 (眼鏡人18號)   2018-07-17 22:49:00
為什麼乙會成立正當防衛啊?不是誤想防衛嗎?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7 22:50:00
A真的是要攻擊乙,有防衛情狀,所以不是誤想防衛。
作者: SCUEDDY   2018-07-17 23:14:00
乙有成立正當防衛嗎?題幹看不出有防衛意思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7 23:36:00
可以不用太在意那個點,它只想說明阻卻違法事由不共用而已相較之下,我覺得用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的定位更不明確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8-07-17 23:52:00
因為是甲教唆的吧。我今年也要準備明年警察考,順便給自己練習一下。所以說,A最後還是被乙殺了,所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科以通常之刑。
作者: pttallen (永澤)   2018-07-17 23:59:00
甲乙是兄弟 不用先迴避防禦嗎?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8-07-18 00:00:00
乙的話就分開討論的樣子,乙是因為正當防衛,才刺死A的,所以成立殺人既遂的,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所以刑責得以減輕把?另外,乙是不是有算間接故意。突然想到,乙和A有血親關係欸,是不是還可以成立某一條。
作者: pttallen (永澤)   2018-07-18 00:03:00
合宜性 中所謂的最近親屬攻擊 是只有直系血親嗎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7-18 00:05:00
依題示,乙對甲的不法侵害的確有防衛意思也有防衛情狀,若是乙不能主張對甲正當防衛,那唯一原因就是原本甲乙兩人是欲殺A的共同正犯,而這兩件事有互斥嗎?
作者: pttallen (永澤)   2018-07-18 00:08:00
兩行為分別成立 預備殺人 和傷害致死(阻卻) 這樣嗎喔我發了廢文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7-18 00:12:00
真正的問題是乙對甲的正當防衛為何不能阻卻違法?難道原本甲乙為共同正犯欲殺A,然後甲倒戈殺乙,正當防衛就因此不成立嗎?其立論基礎撲馬並沒說清楚,難道是因為共同正犯後來倒戈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8-07-18 00:22:00
喔喔我看錯了,抱歉,請把我的相關推文全刪好嗎?謝謝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7-18 00:51:00
想想看共同正犯的意義是什麼 意思聯絡 行為分擔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8 00:53:00
這樣要成立教唆犯好難喔,一個不小心就共同正犯了通通抓去做雞精~~~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7-18 00:54:00
既然在該犯罪計畫中 乙的部分是實行殺害A 那麼當乙實現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後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而阻卻違法是發生在乙身上 而非甲(我講的有點怪怪的 反正重點就是一部既遂全部既遂那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 違法性跟責任當然是個別的去討論)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7:40:00
這題因為甲後來有指明殺害方法,具備犯罪支配力或是構成共謀,而成立共犯;若除去後段描述而成為只有加強犯意的幫助犯,那麼評價上還會一樣嗎?會不會只論277II?
作者: axis0801 (Terry)   2018-07-18 08:34:00
甲應該不符合具備支配力的間接正犯,甲乙兩人皆有殺意,就已成立主觀構成要件,甲還提供乙工具和方式,因此有犯意聯絡,勢必一定是共同正犯,而非共犯(教唆/幫助)。然後另一重點是阻卻違法是相對性的,先把甲遮住,來看乙&A的關係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8:55:00
啊我打錯了,常把共同正犯寫成共犯,法律麻瓜常犯錯誤我好奇的是 這題甲的情況若為幫助犯的話,評價相同嗎?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07-18 09:02:00
撲馬書上寫教唆犯需要犯意惹起吧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18-07-18 09:02:00
這個為什麼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客觀上雖有防衛情狀 但主觀上沒有防衛意思 這只能算偶然防衛吧偶然防衛的話 就用既遂解決理論處理而乙當下出於傷害故意是確定的 至於A的死亡結果應該要探討乙有無遇見可能性及有無違背其本意判斷應成立傷害致死或殺人既遂然後甲提供場所 也有殺人決意 並非幫助之意思 教唆的部分 因為乙本身就有殺人決意 所以也非教唆 應該是有犯意聯絡的共同正犯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09:52:00
I大,我想應該是乙一開始是「殺人」故意去找A,但「未料」A「先」出手,而後乙以「傷害」故意反擊,主觀上犯意跟動機已經不一樣,防衛意思題目沒給清楚,應該可以罪疑唯輕推定有防衛意思。「若」,甲為幫助犯,評價是否會一樣呢?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18-07-18 09:56:00
如果判斷乙是傷害致死的話 我認為甲的部分算是不重要的因果關係偏離 應該還是殺人既遂後來想了一下 我前面偶然防衛的論述應該是錯的 因為甲攻擊乙的情狀乙是有認識的*A攻擊乙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8 10:33: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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