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下面是出自撲馬刑法分則中的練習題
甲決意殺害A,於是唆使與A有仇對A亦有殺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將A殺害,並指明
可以殺害的地點及凶器。乙出發後,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時機,未料A突然出現並攻擊乙
,欲置乙於死地,乙基於傷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過多死亡。問甲、乙罪責?
擬答的部分
首先乙因爲得主張正當防衛
所以不成立傷害致死
但成立殺人預備犯
我有問題的是
撲馬老師說
甲唆使乙的行為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在討論甲是否符合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時
「乙雖然可主張正當防衛,但阻卻違法具相對性:乙之阻卻違法並不可套用至甲,故若依
學說跟實務承認傷害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某甲於重合範圍內仍可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
犯。」
上面這一段我有點不太懂意思
是說因爲阻卻違法是針對正犯乙本身,所以甲這個共同正犯不適用嘛?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