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0 16:16:12
感謝T大的詳細補充(有民法老師可以問真幸福),我的天龍八部跟民法老師已經佚失很久
了,僅就手邊資料跟一點個人看法略同大家分享,也再次感謝名偵探EOMing的強力代打。
老樣子,結論先下:應塗銷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因丙並未取得所有權。
本案事實來自於(72)廳民一字第 0119 號,全文如下:
法律問題:
甲因債臺高築,為圖脫產與乙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
與乙指定之不知情之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乃以甲乙間買賣係虛偽意思表示為由,代位
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
第三人,民法第二百七十條定有明文。甲既得以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係虛偽意思表示對抗
受益之丙,則丁自得代位甲行使權利,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說: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本件丙既係善意第三人,其信賴登記而辦妥移轉登記,
依法應受保護,丁不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為第三人利益之契約,第三人之受益係以契約有效為前提,虛偽
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雖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惟此第三人
並不包括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在內,故本件契約在當事人間既屬無效,受益之第三人
即令係善意,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以其無效對抗受益之第三人,研討結
論採甲說,核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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