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姊午安
在練習申論時遇到敘述上的問題
題目是96律師
關於人行陸橋施工地點經典的題目,有練過申論考古題應該都有印象
題目敘述過長所以我擷取重點
鄉公所欲興建橫跨道路的人行陸橋施工地點,影響到張三所有土地的位置
經張三申訴後,公所考量認為確實影響張三權益慎重,所以決定稍微移動施工地點
並將該結果發函通知張三,張三仍不服,問張三該如何救濟?
首段討論行政行為定性是沒太大問題
最後救濟開頭前言時
解題書的寫法是
「張三於本件具訴訟權能,因其非單純一般使用人,而係具有依賴關係之沿線居民,日本
法上稱為沿線居民權,故得提起救濟」
但老師在下方有寫說,日本法那邊可以用469保護規範理論替代,只是要自己掰一下要件
因此我自己的寫法是
「張三於本件具有主觀公權力,而非單純一般使用人,依469保護規範理論,張三即取得
實體法上權力、程序參與權及訴訟權能,且為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故得提起救濟......
」
由於之前只練選擇,剛對申論起步不久
還不是很熟,想請教各位前輩這樣的論述是否有問題
還請前輩們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