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
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
請問一下
因為丙已經死亡
此時甲應該是依照第233條第二項提出告訴
我印象中
第一項因為是獨立告訴 所以是以甲的名義
而第二項是代理告訴(學說批評)
所以依照第二項提告訴時 不是應該是以丙的名義嗎??
還是說我的筆記錯了
麻煩指教
謝謝
好像跟235不太一樣親屬詐欺需要告訴 但告訴是不是應該由父親行使 但父親已死亡所以有點不太了解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8-08-10 23:53:00235條+1
保成的解答:本件被害人丙已死亡,§233II的代理告訴權會出現,丙的直系血親甲可以依據 本條提出告訴,行使的時候以甲的名義為之,然後告下去之後就取得程序法上 的告訴人地位,之後如果被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以依§256 聲請再議。的確跟235沒什麼關係 235是指被害人法代or法代之配偶為被告 有利害衝突關係的狀況 丙父沒有法代啊
謝謝各位 我的理解也是跟235法條不符(或是我理解錯)至於保成解答,我一直以為233第二項必須以被害人名義因為畢竟不是獨立告訴權謝謝各位解答
作者: alan4023 (格瓦) 2018-08-11 17:04:00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南高院101上易字675號判決
233條二項的要件就是要「被害人已死亡」那還以被害人名義...是要傳屍體還是觀落陰?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8-11 19:11:00還好吧,金田一也都是用他爺爺的名義啊
代理告訴與告訴代理人完全是不同的東西,不要混在一起
樓上 林大法官教科書就是那樣說的 233第二項要用被害人名義阿前面推文的判決 看起來本題在考告訴採主觀說還是客觀說吧 實務好像是採主觀說 (歷史悠久的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