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
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
請問一下
因為丙已經死亡
此時甲應該是依照第233條第二項提出告訴
我印象中
第一項因為是獨立告訴 所以是以甲的名義
而第二項是代理告訴(學說批評)
所以依照第二項提告訴時 不是應該是以丙的名義嗎??
還是說我的筆記錯了
麻煩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