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題目出自90年書記官
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攜帶鋼鋸,潛入乙宅行竊,得古董花瓶一座。返家後,發覺竟為贗品
,一氣之下重摔毀該花瓶,問甲刑責
加重竊盜跟侵入住居這部分沒問題
想請問對於重摔毀花瓶的部分
艾倫老師的講義是寫毀損+侵占都成立
之後競合時,因毀損+侵占是竊盜後之利用行為,屬不罰後行為
僅論加重竊盜
老師的論述很說服我
理解上沒什麼問題
但查了一下資料發現有其他老師的擬答不成立侵占和毀損
因為該財產法益在竊盜時就已經被破壞了,沒有成立犯罪之必要
今年107高考也有一題類似的(手機案),也有部分考生跟老師認為不成立侵占+毀損
想請教各位前輩採哪種看法比較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