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毀損贓物問題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8-29 19:26:47
各位先進好
題目出自90年書記官
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攜帶鋼鋸,潛入乙宅行竊,得古董花瓶一座。返家後,發覺竟為贗品
,一氣之下重摔毀該花瓶,問甲刑責
加重竊盜跟侵入住居這部分沒問題
想請問對於重摔毀花瓶的部分
艾倫老師的講義是寫毀損+侵占都成立
之後競合時,因毀損+侵占是竊盜後之利用行為,屬不罰後行為
僅論加重竊盜
老師的論述很說服我
理解上沒什麼問題
但查了一下資料發現有其他老師的擬答不成立侵占和毀損
因為該財產法益在竊盜時就已經被破壞了,沒有成立犯罪之必要
今年107高考也有一題類似的(手機案),也有部分考生跟老師認為不成立侵占+毀損
想請教各位前輩採哪種看法比較好?
謝謝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8-29 20:33:00
不罰後行為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8-29 21:45:00
侵占怎麼成立 竊盜不可能是因法律或契約原因持有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8-29 22:48:00
不可能侵占,版面跟時間有限,根本不要討論Google 竊盜後毀損本題在竊盜有客體錯誤問題,要稍加帶過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8-29 23:35:00
竊盜後的毀損怎麼會沒有論罪的必要呢?你偷了我的心是一回事,但你又傷了我的心,是罪加一等啊。怎麼想傷心都不是偷心的伴隨行為吧。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8-30 00:12:00
採學說見解的話有可能侵占吧?不過會被竊盜競合掉就是了
作者: Friess (Fries)   2018-08-30 07:08:00
其實就是甲說乙說不同結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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