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家事事件法第170條2項的意思

作者: kaede1108 ( )   2018-09-01 19:59:01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
張無效。
我看武律師家事事件法的第0-15頁,說本規定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可是照法條意思解釋
應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有效?這樣還有保護到受監護人嗎?是不是我誤解了什
麼?求解,先感謝點進來看的各位版友了
作者: ponpoponpo (國民哥哥)   2018-09-01 20:11:00
因為在監護裁定是因自始不當而聲請廢棄時,受監護人無保護必要(即其本不需要受到監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此一情形下優先保護交易第三人。
作者: kaede1108 ( )   2018-09-01 20:57:00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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