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題法緒問題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土地值 200 萬元,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0
甲婚後因車禍而取得 20 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後來甲有外遇,在和乙離婚前兩年,
為減少乙之剩餘財產之分配,將婚後所購一棟價值 600 萬元的房屋,
以 200 萬元賤價抛售予外遇對象丙。甲、乙離婚時,甲名下除有 200萬元賣屋所得存款,
尚有婚後購入價值 200 萬元的土地。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
(A) 200 萬 (B) 210 萬 (C) 400 萬 (D) 410 萬
答案C 但我覺得A
想法:
由民法1030之1 撫慰金 和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乙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該(200+200)/2=200
不是要平均分配嗎?
而且甲賣給丙也只有得到200 不是600
為什麼(600+20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