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公務員,其非公務員之妻子乙因聽聞甲談及某處農地將變更為建築用地,乃暗中向建
築商人丙索求某古董作為其夫幫忙之報酬。丙應允後,乙藉口係以數萬元之代價向丙價購
所得,而囑不知情之甲於下班後至丙宅將該古董攜回。試問甲、乙應否負何刑責?
先說,僅論刑法,不論特別法
看網路上各種解答
有
甲成立132,乙成立121間接正犯+339
甲成立132,乙成立122間接正犯
針對上述兩種解題,我的疑問是
地目變更算是秘密嗎?
網路上似乎找不到肯定見解
請參考91台上字第3388號判例
總之我自己認為不該當132
我自己的解法是
甲無罪,我不認為地目變更算是秘密
而乙成立339
乙向丙表示地目變更乃甲所為之幫忙並向丙索取報酬
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客觀上有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故339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339
另依題示,無法認定地目變更是否與甲之職務上行為有關
縱以實質影響力說,或假設地目變更的確跟甲之職務上有關
然此一行政行為之作成與乙向丙之要求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且依題示,無法據以認定地目變更之事乃甲職務上行為
故難以成立對價關係,故乙不該當121、122或131之間接正犯
而甲對乙向丙索取報酬之事毫無所知,故亦無任何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主觀犯意,故不成
罪
只是隨手打出自己的想法,不是嚴謹的擬答
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先謝謝各位回應的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