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224條

作者: verwirrt (verwirrt)   2018-09-22 21:16:31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
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06年初等考試)
(A)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Ans:A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我知道這一題是用民法224,但還是有疑問
法條不是說「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那應該是車商與員工對客戶負責
為何答案是「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8-09-22 21:29:00
224是讓甲必須為了自己請的丙所做的錯事負責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9-22 21:30:00
這題我查考選部 答案是D耶你這是哪本參考書阿???抱歉 我點成一般行政的法學大意解答 我看錯了我認為是,車輛尚未交付給乙,車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所以丙雖然毀損車輛 但是並沒有侵害乙的權利而甲負的損賠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損賠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9-22 21:56:00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9-22 21:57:00
1.連帶責任要法有明文 2.本案中債務人只有一人
作者: tk10235 (elvira)   2018-09-22 22:01:00
其實後面還有雇主可以對員工究責,如果你還有疑慮的話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種)責任,我是這樣理解的供參考
作者: da874211   2018-09-22 22:41:00
我認為是 這題用188一但書 224僅減輕 雇主對員工求償
作者: bibiwann0802 (阿萬isgood)   2018-09-22 22:58:00
所有權尚未移轉 債存在於甲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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