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謝亞軒案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10-13 19:59:17
※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銘言:
: 如題
: 法律上來說
: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
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
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進幾分鐘甚至幾小時
  vs.
  三顆金屬顆粒,在空氣中行進幾秒
這兩種東西在人群裡亂竄,到底哪個致死率比較高?
何況以現代的醫術,在市區中彈,除非是雖小一發中頭或心臟等要害,否則有及時送醫的
話,要致死沒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講難聽一點,現在給你一把手槍三發子彈,要你在二十
公尺左右打死一個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應該不多,有打過靶的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當然,我不是要說往人群中開槍沒有殺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都有殺人故意,那
為什麼酒後在人群中高速飆車就沒有?我們應該正視這種情況的致死率,並詳細討論個案
的狀況,而不是用一句「酒駕的致死率低很多」「沒有殺人故意」等咒語就解決,而且這
其實可以用科學實驗證實:拿一群假人,先往它們開三槍開個三百次,再拿車往它們身上
撞三百次,看哪種撞況對假人們造成的傷害高就好。
總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較低作為理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除非有科學實驗證實,否則我
覺得很難讓人接受。
作者: therookie   2018-11-28 23:31:00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3 20:21:00
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8-10-13 20:36:00
法匠會來噓你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0:44:00
別擔心啦 這件事情民眾罵、法律系師生罵、法界罵連法院內部肯定也會罵 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人家地院法官 新手上路 給點機會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8-10-13 20:56:00
嘻嘻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0:56:00
跟致死率完全沒關啊,故意是在檢驗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知與欲啊,鬧區飆車常理來說行為人不會有殺人故意啊,因為這種殺人行為對自己傷害性很大啊,那你朝人群開槍很顯然可以判斷他有殺人故意。那當然通常狀況是這樣,但實際上還是要靠客觀證據去定調行為人主觀故意。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8-10-13 20:58:00
這要沒有未必故意?行為人知道超速在市區內開車回撞死“人”然後還做沒有故意??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0:58:00
然後本案警察以殺人罪移送檢調只是為了甩鍋而已啦,鍋還是檢院扛,怕刑責太低至少用185第二項吧...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8-10-13 21:01:00
所以致死率哪時候被當成殺人故意的要件了?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10:00
a大 知道是一回事但重點是結果發生有沒有違背行為人之本意,這裡學說也很熱鬧啊,代表不確定故意跟有認識過失的區別很難說清楚,更遑論實際上適用到案件。所以只能用各種客觀證據去支撐飆車撞死人有殺人故意,但這幾乎很少可能出現,所以就現階段來說我們頂多只能說飆仔只有過失,除非警察有蒐證到關鍵證據囉
作者: jiunyug (均)   2018-10-13 21:19:00
推樓上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26:00
S大,我舉例很少飆仔會用飆車撞死人因為對自己傷害很大,這只是一種判斷沒故意的可能,實際上當然會有各種客觀情事最後法院予以綜合判斷!然後打擊對方的某種部位也只是一種證明行為人故意的方法而已,並不能輕易論斷行為人究竟是何種故意,尤其是在普通傷害跟重傷害的案例上。最後你舉的朝人群開槍跟自殺炸彈客其實很顯然地可以認為行為人有故意,所以來比較飆仔撞死人的案件可能比較不恰當。痾你都說行為人有掃射行為,這很難不被認為沒有故意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0-13 21:49:00
人家好好跟你討論 不懂在嗆什麼...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52:00
痾你也太激動了吧@@我上面有說飆仔不易有殺人故意的原因那只是其中之一啊,我也沒說這就是個原則,只是就各種案例得出的結論很難有飆仔成立殺人罪的可能啊。然後你提到的掃射跟自殺炸彈客的案例,說真的,此等行為很難不被認為不具有殺人故意吧@@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1:54:00
科學檢驗最多只能用來檢驗"因果關係",無法用來定義"行為"的社會意義。而"超時加班後精神不濟開車"跟"飲酒開車"跟"競速飆車"的社會意義同樣都是"危險駕駛"。若照原po說的用科學實驗來檢視行為致死機率高低去判斷有無殺人故意,那刑法的故意理論體系就可以完全揚棄了,以後要認定有無故意,就把該行為實驗個一百遍,統計一下,致死率超過五成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就好惹,超棒
作者: belili (sakura)   2018-10-13 21:54:00
然後討論法學的前提就是要冷靜跟獨立客觀啊,輕易訴諸於感性時,那樣也不用法院了,直接線上投票判決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0-13 21:54:00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02600111.pdf徐育安的文章 沒空可直接看最後面結論
作者: 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   2018-10-13 21:56:00
對人群開槍,這行為本身會直接聯結死傷結果;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10-13 22:00:00
開槍與超速飆車相比,別忘了刑法有其謙抑思想。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0-13 22:01:00
致死率可以是綜合判斷的一種標準 但不是唯一標準
作者: 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   2018-10-13 22:03:00
鬧區飆車,似乎還得加上失控等因素才聯結死傷結果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0-13 22:03:00
刑法的故意 和一般人心中想的故意 不能畫上等號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09:00
你們討論的問題 在德國根本就是小兒科.不知道在氣pupu啥有些案件的故意與過失 本來就「難以認定」!!!!!!!!!!!!!現在要是有人要是可以肖想 可以一刀兩斷故意、過失那肯定是你法律讀得太淺!!!
作者: otakunan (長頸鹿媽媽)   2018-10-13 22:20:00
台灣過失致死的刑度真的太輕了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21:00
易台大還補一槍 竊盜罪刑期五年以下 比過失致死還重由此得證 台灣人命不值錢
作者: Hzy1004 (我是一隻魚)   2018-10-13 22:27:00
易台大常說的 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互相尊重吧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40:00
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這還須要易台大來講...Orz
作者: imhank (Hank)   2018-10-13 22:40:00
就185II 是有什麼好吵的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41:00
掛他的名字 講一句廢話 不知道用意何在
作者: jackass1113 (稍縱即逝 )   2018-10-13 22:54:00
黃榮堅的意欲無用論才是真理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08:00
怎麼看都是過失,只是台灣過失判很輕;同歸於盡聖戰士才是故意
作者: Hzy1004 (我是一隻魚)   2018-10-13 23:14:00
我也不知道有啥好吵的啦 嘻嘻 都還沒個結論你們就討論的好高潮 呵呵呵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3 23:28:00
若真的無殺人之欲,就不會無故亂飆車了會亂飆車,就有殺人之欲,至少是有僥倖心態補充:尤其在鬧街亂飆車當初連勝文槍擊案,台下有個觀眾被打死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33:00
樓上要不要先定義飆車? 甚至大家有共識的話就直接寫入刑法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3 23:33:00
槍手以過失抗辯,法院判間接故意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35:00
別拿槍擊案來類比, 除非台灣平常就允許民眾把槍帶在身邊玩耍
作者: 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2018-10-13 23:38:00
呵呵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3 23:39:00
酒駕、超速跟持有槍械都是不合法的,可以類比殺人是開放構成要件,駕車殺人跟開槍殺人都一樣作答時,不宜動輒叫出題老師去修法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3 23:47:00
刑法很少在類推, 考試做研究就不討論了, 實務是看法條在判的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愛✡小南C~♥)   2018-10-13 23:49:00
不確定殺人故意如果成立 接下來都會很難判 那攜帶槍械結果彈出自動發射在鬧區,算不算不確定殺人故意?在西門町廣場鬧區沒執照表演特技鐵圈大迴旋,結果飛出去打死人,算不算不確定殺人故意?小吃店煮食物時未按規定安全程序,以致多人食物中毒多人死亡,算不算不確定殺人故意?這樣過失致死全部變蓄意殺人,以後只要死多一點人就開始亂判一通,不用法理也不用邏輯,更不用根本個別案件適用法律,只算人數跟民意就好啦 根本暴民
作者: jackass1113 (稍縱即逝 )   2018-10-14 00:01:00
不會難判,未必故意要輔以可能性理論,你舉的例子可能性都非常低...
作者: Chowchingg (Chow)   2018-10-14 00:02:00
一直讓我誤以為是蕭亞軒
作者: generals129 (Breathe again)   2018-10-14 00:06:00
這篇到底在工殺毀 有人可幫翻譯嗎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4 00:09:00
痾 南西竟然跑來國考版?不會是也要考國考吧=..=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8-10-14 00:11:00
難道黃老師才是先知嗎?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愛✡小南C~♥)   2018-10-14 00:16:00
不會建構出死亡風險的判斷基準是啥 路上帶槍不算什麼才算 在大街上亂甩足以殺人的兇器 不算死亡風險?客觀構成要件該如何定義可能性?實務上要怎麼執行可能性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這種可能性的出發點,現在是建立在因為輿情譁然的情況下所設立,假如可能性客觀要件立法且判決,一旦又未符合輿情,是否又要回到以前的判斷基準?所有適用可能性法律的情況又要在立法定義一個判斷基準?你怎麼知道不小於 不小於是怎麼定義的,飆車有致死率的調查?還是有帶槍突然發射率的調查?你的立論基礎有正面嗎?哪來的重哪來的輕 都是你自己幻想的?你所有的立論都是自以為的客觀理所當然,在學理跟具體案件上根本沒辦法證明孰輕孰重,如果台灣真的要這麼幹就像美國一樣加入民選法官,也不用按照法律了,就按著一般人所認知的理所當然,然後假裝自己還是一個文明社會就好了
作者: OhMyHair (QQQQQQQQ毛毛毛毛毛毛)   2018-10-14 00:33:00
直接END 說這麼多 到時候還是依法辦理 過失致死 謝謝指教
作者: Help (Help)   2018-10-14 00:36:00
醫師有時會利用機會做衛教,法院發言人何不安排30分鐘做法教?每次都是很匠氣的把稿子照唸, 沒概念的民眾當然還是氣pupu阿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4 00:38:00
痾,在討論風險高還低之前,不是得先討論該風險製造/提高是法容許與否嗎?別激動,理性討論法教30分鐘是能教個鳥毛,到時民眾解讀錯誤,又會說"啊你們法院上次不是這樣這樣講"法普教育是必須的的,但不是30分鐘就能解決滴
作者: cds730628 (hush008)   2018-10-14 00:42:00
人群中開槍是瞄準人群,相較於人群中飆車時是閃躲人群,這是兩行為本質上的差異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0:43:00
如果用致死率來判斷有沒有殺人的未必故意?那醫生執行高致死率(成功機率很低)的手術只要失敗了就會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是這樣嗎ㄏ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4 00:47:00
樓上,所以行為的"社會意義"到底為何才會很重要啊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愛✡小南C~♥)   2018-10-14 01:24:00
試問刑法的判斷基準為何可以不明確?更何況是牽涉到可能判處死刑的刑法?到底在供三小你既然承認了判斷基準不明確,就說明此法根本無法正常運作,尤其是刑法上,若是如此不明確,怎麼能產生人民正當確信?又刑法幾無類推適用,可能性案例若牽涉不同類型不同案件,是否又被拿出來類推適用,若無法類型化,此種可能性理論就只是在無理取鬧而已,不如要求修正有關交通法規的各類法條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試問要求改變現狀的是你,在這邊罵的也是你,我目前不是在討論你想改變現況嗎?還是說你根本就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呢?
作者: white101 (瘋狂白白II)   2018-10-14 05:46:00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飆車就有遇見可能會撞死人,但確信他技術不會撞死人,所以為有認識過失,論過失致死,結案
作者: KKsnow (要衝兩千分了!!)   2018-10-14 07:34:00
樓上應該是具有多年實務經驗的大法官,說結案就結案用的還是一般人網路上就可查詢得到的刑法法條還不用更改任何一個字,果然大法官一出手,便知有沒有真不曉得,大家法律系為一張考試及格證書,辛苦那麼久要幹嘛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15:00
手術不是降低風險的行為吧,降低風險是降低既存風險吧,病人的死亡風險,跟醫生開刀導致死亡的風險根本不一樣吧(不要跟我說反正都是死),不然為什麼還要討論醫療行為是不是傷害行為,就算退一步如你說的是降低風險的行為,那跟討論行為人的主觀因素(故意過失)有什麼關係,是不是搞混主客觀要件了阿
作者: alonelykid (咩咩)   2018-10-14 08:38:00
人家好好解釋不合你意就說別人跳針自己都講故意主觀難以證明了還要擴充故意的解釋範圍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43:00
就算照你說的好了,搓掉也是就客觀要件部分搓掉吧,但不是在討論主觀因素嗎,還是你說客觀要件不該當就不用再管主觀要件了?那是不是醫生不管怎麼樣都不會該當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4 08:45:00
早安,建議可以研究一下連勝文槍擊案
作者: Azureloster (Azure)   2018-10-14 08:49:00
還有的是你明明就從頭到尾都在用”因為致死率極高”來說明這樣一定會有未必故意阿ㄏ
作者: KKsnow (要衝兩千分了!!)   2018-10-14 09:11:00
Objection! 你不能用你的主觀代替他的主觀你不是被告 你無法代替被告發言你根本就把你的主觀強加在客觀事實上了故意過失有些個案本就難以區分 如果你自認可分得一清二楚那些因為你看得個案太少!台灣的毒蠻牛案 在有毒飲料外瓶上貼有「有毒 會死 勿喝」請問結果發生之後 他是故意還是過失德國的偷兒勒死屋主案:兩小偷只想偷東西,早已設想萬一被屋主發現怎麼辦 1.用花瓶砸暈 結果無效 2.用皮帶勒他結果不慎勒死 法院判故意 小偷說 只想偷東西 如果要殺他何必事前討論被屋主發現的萬一措施兩小偷是在偷完離開時 才發現屋主已死 請問是故意或過失真的是學很淺薄的人 對於故意過失的分辨能力 一個比一個有自信!!!德國案:難道你不知道 用皮帶勒住他人脖子 容易勒死嗎法官作以上認定 小偷說只想勒暈 此案於德國也是爭論不休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4 09:37:00
法律是社會科學,應容許一些裁量空間,相互尊重囉
作者: jialuo (心有牛肉麵)   2018-10-14 10:15:00
主體在交通繁忙尖峰時段飆車競速,對於將有傷害他人生命致死的行為結果毫不在乎,有預見可能性,我認為是未必故意
作者: dynabook (物皆有時)   2018-10-14 10:52:00
講了一堆,法官要你死你就死,要你活就活,問題一直都是法官的腦子,而不是法條。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8-10-14 11:02:00
未必故意跟有認識過失其實就是機率問題,朝人群開槍打中人,一般人認知機率有多高?在市區內飆車撞死人,一般人認知機率有多高?市區超速違規超車的人有多少,是不是一有這行為就被評價成殺人未遂?闖紅燈肇事撞死人案例上也很常見,是不是一闖紅燈就未必故意,構成殺人未遂?主觀問題還是以客觀證據來舉證...行為後在這過程中,有沒有盡量去避免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不就是認定的關鍵...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8-10-14 11:40:00
重點是:要有證據證明就算「撞死」人,也不違被告本意。如果沒有此證據,不能將185的主觀,直接連到271的主觀
作者: howard1989 (BEN)   2018-10-14 12:32:00
謝謝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0-14 13:04:00
法官想要怎麼判自然會找到民國X年 或是滬字等等判例想要考古都可以判他死 不想判只要可教化就好所以個肥主張把主客觀混合理論的主去掉 就剛好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4 13:52:00
好像曾說想耍壞、當壞人自稱壞小孩,在市區以破百時速競賽
作者: running9977 (LL66pu!uunr)   2018-10-14 19:00:00
手槍有效距離25公尺其實大家都知道是過失致死但在新聞風頭上沒人敢這樣送 會被罵爆一頓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4 19:52:00
馬面朝勝文臉射擊,穿出打死台下觀眾,判有殺人故意馬面不認識台下觀眾,也沒想到勝文臉皮這麼薄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14 19:54:00
鐵塊和鐵砂比還蠻有說服力的耶
作者: rayneee0411 (rayneee)   2018-10-14 21:22:00
如果沒有其他危險的跨越車道舉動,單純飆車這行為也太難定義,應該要說超速~~樓上有開車騎車的人來自首誰在市區從沒超過速限喔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0-14 21:43:00
若照原po推論,是否任何與謝男相同之行為,即便無人傷亡,仍均需以殺人未遂罪送辦處理?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8-10-14 23:54:00
所以假車禍向來都是詐保的最大宗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0-15 03:28:00
我想問,謝嫌對於「失控」一事有所認知嗎?若其雖有認知,但卻確信自己不會失控,但結果還是失控撞上導致傷亡,是否就是你所謂的故意?此與刑法14條第二項差別為何?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15 09:06:00
你們新聞沒看完整,他是從車廠出來的,新聞去採訪老闆的時候已經說他煞車有問題,他如果在筆錄說他是煞車打滑的話就決定過失的走向了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8-10-15 10:51:00
如果他一開始就知道煞車有問題,還有在下班的市區競速,也不是不能解釋成有容任的情形的另外,我個人建議大家可以去看看實務上關於幫助詐欺的判決,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其實就存於法官一念之間而已,真的要推成未必故意,在論理上也不是寫不出來的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0-15 10:54:00
你的假設是是事實還是被告抗辯?如果他真的如同馬戲團一樣能辦到這種三小時掃射都不會射到人不可思議的事情,因而不小心打到人,說是過失好像也沒什麼不妥阿XD如果只是被告抗辯,那就是無效抗辯而已
作者: birderent   2018-10-15 15:13:00
不專業提供意見,請您想想罪疑唯輕原則+刑法19條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0-15 18:29:00
我已經回答了阿,無效抗辯就是在告訴你構成殺人罪,那你能回答我的問題了嗎?
作者: bonoo   2018-10-17 02:06:00
無法認同這篇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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