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敗這個我沒問題,但嚴重減損到底有沒有一個比較適合的定義呢?
網路上找到答案眾說紛云,有看到什麼自癒說或是復原說等等。
今天題目是問說「耳朵受到重擊,剩餘兩成的聽力」,我個人覺得是因為相
較於常人,當事人已經少了常人八成的聽力,生活上會有諸多不便,已達嚴重減損的地
步,故適用刑法上對於重傷的定義(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下一小題則問說「鼻子被割去,但仍然可以呼吸及分辨氣味」,個人認為,
鼻子被割去為毀容,不能回覆原本之容貌,適用同條同項第六款規定。
想請教一下,我的觀念有錯誤的地方嗎?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