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問題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記法條,但遇到一些無法理解地方,請各位大大解惑
第2條第1項:何謂公務所?只要是辦理國家事務的算是嗎?
例如:警察局、里長辦公室?界
定範圍是否有所限制?
第2條第2項:其他得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不了解…
第3條第1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
前者是指動產,後者是指不動產嗎?
第3條第2項: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債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話意思
2. 前者財產是動產?後者標的是不動產?
3.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請問這句話的用意?在強調什麼?
第4條:所提及的財產可涵括動產跟不動產嗎?
第5條:現役軍人的公務所是軍營嗎?
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闆嗎?),
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例如:我向x牌汽車公車(主營業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購買一部汽車,
事後發生糾紛,屬於台中法院管轄囉?
如兩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類推適用嗎?
第9條:公司或其他團體(?指的是什麼呢?)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
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
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煮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他債權人或社員,
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2. 社員資格爭訟?
3. 團體職員?
第11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