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長期照顧臥床的父親乙,後來甲因為受不了照顧父親的壓力,在食物中下毒給乙吃,不
料乙自始都知道甲下毒,基於自殺的意圖仍然吃下毒藥而死,甲有沒有構成272條弒親罪
?或是成立未遂,預備犯?
想法:
構成要件該當應在客觀和主觀都創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實現。客觀上甲把毒
藥拿給乙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但主觀上甲對於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有知與欲
,但是乙已經知道是毒藥,所以甲對乙沒有優越認知,其風險並非依照甲的主觀認知實現
,所以甲不構成272弒親罪
對於未遂的判斷應視有沒有進入著手階段,著手是指主客觀綜合判斷有沒有對被害人造成
直接危險。題意所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有毒,所以難以認為對乙有直接危險,不構成未遂
問題卡在預備犯,因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下毒,行為一開始就不會進入著手階段,那麼著
手前的預備階段理論上不會進入,那麼可以論預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