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被自殺的問題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11-13 22:34:11
問題:
甲長期照顧臥床的父親乙,後來甲因為受不了照顧父親的壓力,在食物中下毒給乙吃,不
料乙自始都知道甲下毒,基於自殺的意圖仍然吃下毒藥而死,甲有沒有構成272條弒親罪
?或是成立未遂,預備犯?
想法:
構成要件該當應在客觀和主觀都創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實現。客觀上甲把毒
藥拿給乙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但主觀上甲對於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有知與欲
,但是乙已經知道是毒藥,所以甲對乙沒有優越認知,其風險並非依照甲的主觀認知實現
,所以甲不構成272弒親罪
對於未遂的判斷應視有沒有進入著手階段,著手是指主客觀綜合判斷有沒有對被害人造成
直接危險。題意所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有毒,所以難以認為對乙有直接危險,不構成未遂
問題卡在預備犯,因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下毒,行為一開始就不會進入著手階段,那麼著
手前的預備階段理論上不會進入,那麼可以論預備嗎?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1-14 09:08:00
在食物中下毒的行為,客觀上很危險,故已經著手。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18-11-14 12:44:00
甲下毒的行為無需再介入其他行為,即可令乙發生死亡結果,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故已該當著手。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14:40:00
通常優越認知是考量在,行為人認知到一般人不知而客觀上確實存在之事實,本案無須檢視優越認知,而且,也不須要以客觀歸責理論就可以論殺人既遂。我說說我的理解,客觀歸責理論中製造風險項下的優越認知,就如同三階論第3階罪責中故意,只有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案例中才須要討論,以上,供參。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11-14 16:38:00
這不就是支配關係錯誤?論教唆犯,另有見解是間接正犯未遂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11-14 17:31:00
客觀上人死了 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主觀上有殺人故意 成立272條沒有任何問題啊父親本身有無認知 這跟你這個客主觀構成要件沒有關聯未遂才有論著手的實益 客觀上下毒是殺人行為也成功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1-14 18:05:00
被害人自願服毒,是反常的因果,所以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既遂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18:15:00
客觀歸責理論實現風險項下反常因果指的是,製造的風險依照物理力在經驗法則下似否有高機率造成風險實現甲餵其父毒藥,而其父因飲藥而亡就有實現風險。意即,反常因果要討論的是製造風險的方法,不在被害人的心態。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1-14 20:49:00
不管被害人心態,那客觀歸責的被害人自我負責理論何去何從呢?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21:48:00
我先回答樓上L版友,因為你打的文字是反常的因果,而反常的因果歷程是在實現不容許的風險項下討論,不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中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的地方討論,所以,我才不討論被害人的心態部分。原po的舉例我要想想看,如何表達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8-11-15 09:27:00
在知悉時,風險作用力已中斷,僅論殺尊親未遂罪。後結果,被害人自我負責。被害人全程知悉,僅有不能未遂諸學說討論問題。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11-15 09:51:00
風險實現的反常因果歷程是指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重大偏異,而重大偏異是指一般人生活經驗而言。這題很單純,人吃下被下毒的食物就會死,所以沒有反常。如果這題構成未遂,是否以後我拿刀砍死人,只因為對方沒有反抗因為自己想死,所以構成殺人未遂?過於荒謬的結論而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要行為人有教唆促成被害人為危害自我的風險活動,而被害人正確認知下仍自主的投入該危險行為,這題根本不符合要件,沒有這個原則適用客觀歸責是討論純客觀的事實情狀,被害者沒有表現於外的主觀不能評價在裡面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1-15 21:18:00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要綜合一切事實為事後審查。被害人主觀認知也是事實,所以要綜合判斷。經綜合判斷後,基於被害人已識破行為人的危險,但卻自殺,是種反常的情形,所以認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8-11-16 09:50:00
著手的判斷,不是以客觀歸責所謂不法風險形成為判準。客觀歸責理論的風險只限既了未遂,但著手還包含未了未遂階段。當風險已足以任其在常態歷程,即可發生或加重的法益侵害結果,才是所謂風險。如果被害人從頭到尾都知悉,則是障礙未遂。若被害人明知該風險的情狀,自主的決定,在行為人的加工作用力已不再存有價值,後續發生的結果,應為評價競合,判斷何人須否負責,這類複數風險加工者的歸責競合,即德國及台灣部分學者,多出客觀歸責第三階的主要區別實益,但細部判準尚無統一一致性的標準,只是概念性的法學觀念。至於,frank兄所提例子,要看自願被殺的人,是否對於結果實現有積極的作用力。下毒案,在全程知悉情形下,風險實際未形成,係未了未遂階段,後加工作用者,乃「被害人」。而學兄所舉例,行為人之持刀砍人,係既了且持續加工積極實現風險之態樣,被害人主觀想法,不會影響該風險實現,除非有客觀再加工,自己補兩刀切腹。比如甲挖洞讓乙掉,乙知悉後,風險因果力即中斷,甲只需對之前行為負責,達著手即論未遂。但總不能說乙知悉後,隨時來跳洞,都要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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