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對於此考古題我有些疑問,但網路上找了許久的相關例題,仍是不太理解
甲小開與乙女星於民國99年1月1日結婚,乙之父親丙贈與乙結婚禮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表明將來其百年後無須計入總遺產計算。乙以其演戲報酬為甲清償賭債三百萬元,乙婚後演戲報酬所得為一千萬元,甲、乙二人於民國99年6月30日協議離婚。則甲、乙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講義的解答寫著:
乙婚後所得1000萬,其中300萬雖為甲償債,惟乙對甲依第1023條有償還請求權,故乙婚後財產為1000萬,而甲婚後財產為0。甲原得請求500萬,然因乙對甲有300萬債權,故甲僅得請求200萬。
我不明白為何不能這樣解:
甲婚後負債300萬,乙婚後所得1000萬,甲得請求650萬。
或是
甲:0(現有) - 300(由配偶償還之債) = -300
乙:700(現有) + 300(為配偶清償之債) = 1000
甲得請求650萬。
「替他方償還負債」這部分是我的主要疑問,為何這題的詳解是用債權解釋,但網路上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