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修正草案(三讀條文的不知道去哪裡看)
裡面只有說無全文可考的判例(新聞說還有決議)停止適用
可是「司法院解釋」(院字XX號)依據釋字108號,應該還是要適用吧
還有大理院解釋呢?這也不是最高法院編選的判例,是否在本次修法的範圍內?
還有一堆奇怪的函覆感覺懸而未決
法安定性要崩潰了?
※ 引述《deathdecay (AZOTH)》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立院三讀 最高法院將設大法庭 廢除判例
: 記者吳政峰、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解決各級法院發生
: 法律見解不一的情況,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
: 示,這是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沒有判例之後,每個判決都一樣重要。
: 「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民、刑庭決議」則是最
: 高法院的內部會議,雖無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判決時均會參考且不會違背。
: 兩者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而今面臨大法庭三讀通過,將會在新法生效當日正式廢除,
: 走入歷史。
: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
: 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
: 大。為避免大法庭成員皆由資深庭長擔任,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大法庭庭員兼任庭長者不
: 得超過二分之一。
: 修正案第五十一條之二明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的案件,經評議後採用的裁判基準之法律
: 見解與先前出現歧異者,該庭應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定,以統一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
: 解。
: 最高法院將設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與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
: 法庭(9位法官),成員組成規定庭長不得過半,象徵新舊融合,任期兩年,僅審理判決
: 歧異與原則重要性的提案,且只處理法律爭議,不管事實認定,作出裁定後,交回給終審
: 法院審理。
: 司法院指出,程序方面,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 (應揭露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並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在評議決定後,如果大法庭
: 其中成員有不同意見書,也會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布;效力方面,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
: 所提交的案件具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以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本案終局裁判。
: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法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先前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查考,
: 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
: 解,一律循大法庭的提案程序為之。
: 修正案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實施,屆時終審法院法官若認為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可
: 向大法庭提案;當事人若認為判決見解歧異或有原則重要性,也可向合議庭聲請大法庭裁
: 判。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