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2-18 10:54:36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此一
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
之
罰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應如何修法?(25 分
)
首先來個前置資訊
利衝法:民國107年6月13日 公布 配合 第23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即,關鍵來了:配合上一行資訊得到一個結論 「新法12月13日才實施」
出題老師的「現行」顯非出題時點
若以出題老師時空 :「現行」應指12/13之前舊法
若以應考時空:「現行」當指考試當下
請問這種出法考生要怎麼作答啊?
個人想法:在題目自定義時空,寫:依本月實施之新法作答......之後再鋪陳解答
大家有遇過類似情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