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see (os)
2019-01-14 20:05:14請教一下 念王澤鑑的時候 還是搞不太懂
網路上也找不到兩者的差異
書上是說
利他契約是約定第三人有給付請求權
債權讓與 則也說第三人並非成為契約當事人
兩者債務人也都可以拿原先對債權人事由對第三人抗辯
我看介紹
大概就只有債權讓與有多一個對債務人保護的方式
利他契約的第三人有損賠請求權
債權讓與的第三人也有損賠請求權
所以決定性的差別到底在哪阿 ??
解題是沒問題 但兩個概念實在有點困惑
債權範圍比給付請求權大嗎 ?? 還是怎樣呢 感謝
因為在利他契約解題的時候
王師有時候又會用第三人取得債權來敘述 有點搞混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1-15 11:24:00一個只要爽就好 一個要概括負責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