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當時在讀「新客觀未遂說」與「主客觀混合說」這兩說時,
總覺得它們兩者很類似,
所以花了點時間找更多的參考資訊,
希望可以找出兩者具體的差異處,
但還是對於「新客觀未遂說」的內容產生了疑惑,
因此想請問大家到底應該如何理解才是對的?
它的審查標準其實有列出兩種:1.依照一般人在事發當下所得知的事實
2.行為人特別認知的事實
(這邊我找到的資料是說它對於整個危險事實的了解,
會相較於第1項正確)
這邊我的問題是,
我看有些教材是用「或」連結兩者,有些則是用「及」,
所以到底在判斷時是要:
A.1和2兩個條件都具備,
也就是事發當下的情境必須同時是一般人在所能得知的資訊下,
及行為人也有特別認知事實的情況下,
都會被認定為具高度法益侵害危險時才能符合。
B.其中一項具備即可。
C.以1的條件為原則,但若有條件2的情況下,須優先以2論斷。
我是覺得C可能比較接近「新客觀未遂說」個觀點,
但不確定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謝謝大家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