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某些項目如何區分

作者: Jillx (小氣員外)   2019-01-24 19:08:16
四、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性質上有何差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對於 「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 檢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試問
上述處分是否皆屬行政罰,理由何在?
想請教本題移置保管其車輛,網路上解答為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但為何不是行政罰的沒入
呢? 我的理由是,他是依照行政法規(道交管理條例)處罰而非依行政執行法。
不知道為何解答為行政執行?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9-01-24 19:55:00
看有無符合行政罰法第二條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1-24 20:48:00
移置車輛只是當下判斷你無法在開車政府幫你保管而已不是沒有要沒入你財產不是?簡單講就分成兩個部分思考第一個部分罰款6萬是行政罰第二個部分是都把你駕照吊銷了還有可能讓你開車嗎?既然不行車子要怎麼辦政府也不可能讓你停在路邊那就當作違停所以就以道交條例拖走自然拖吊的行為就不會是行政罰的沒入只是強制執行
作者: Jillx (小氣員外)   2019-01-24 21:45:00
謝謝您,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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