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彭姓男子參加2017年度律師高考二試,他扣除選試科目得分後為415分,未達合格標
準418分,導致不及格。他不服提救濟,主張考試規則違反《憲法》平等權、工作權保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及格規定,是為鑑別考生是否具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合理手段
,判他敗訴,可上訴。
當時的律師考試規則,分成一試和二試,一試為選擇題,成績前33%者可考二試;二試為
申論題,除刑法、民法、憲法、公司法等,還有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
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選一。
判決指出,彭姓男子二試選試《勞動社會法》,總成績490分,雖達該選科及格標準486分
,但依當時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3項但書後段規定
,扣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總分,未達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均不及格。彭扣
除選試分數後,合計成績為415分,未達418分,因此不及格。
彭不服提告,主張考試規則修正增加「選試科目」,是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
才,實具有重大意義;另基於法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全球化國際競爭
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專業項目需求日益提升,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也成為強
化競爭力重要法則。
他認為,規則第19條第3項但書的設計,將使考生選擇花較少心力研讀選考科目,蓋選考
科目縱然頗低,只要仍高於0分,總分達合格標準即可;反之,若於選試科目花費較多心
力,則將排擠其他共同科目,恐有無法合格之虞,此種制度設計實與修法目的背道而馳,
並違反《憲法》平等權、工作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
考選部辯稱,考試規則的作成均依循《典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由其
授權訂定的考試規則相關規定,並無任何違法。彭主張違憲部分,衡酌釋字第404、412、
485、510及547號相關解釋意旨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為無理由。
法院認為,律師考試採取選試科目與其他科目及格方式,是考試院依《專技人員考試法》
規定授權所訂定,且依相關規定本可視等級或類科不同,擇一採行或併用不同及格方式,
及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並為成績特別設限,未逾越《專技人員考試法
》法律授權範圍,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也無違反工作權保障。
對於彭主張其他科目及格限制會「架空」選考目的。法院指出,選試占分比重僅占100分
,其他基礎法律科目、國文占900分。甄拔具備選試科目專長優秀法律人才與維持整體專
業水準,二者目的並非衝突,均為重要,否則律師執業範圍並未限制,僅採取及格證書註
記選試科別制度下,有律師資格者可執行全部領域法律事務,且各法律領域均會互相牽涉
、息息相關,難以獨立切割,倘涉及執業基本專業水準的一般基礎科目考試未達整體專業
水準,僅單一選試科目達到專業水準,難認有足夠執行法律事務專業能力。
法院指出,考試院依《專技人員考試法》授權,基於專業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考試規則,
其規定律師考試及格方式,是為鑑別應考人是否具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合理手段,並無
違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104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跟四百分門檻沒有關係,不過如果提告應該也是一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