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liao912 (Radec)》之銘言:
: 不好意思,各位神人們
: 小弟最近在做題目時,有個疑問
: 以下是大略題目
: 甲向他人購買A屋,然其為隱匿財產,跟乙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乙之名義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嗣後,乙因欠錢,變將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 問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 我想問的是,如果本題是採「有權處分說」的話,那麼甲還可以像乙主張民法179及184
嗎?
: 也就是說照此說乙係A屋所有權人,他出賣自己的房屋應該是「由法律上原因」而且不
構成侵權行為?
: 一點問題,小弟愚昧,有請高人解答
: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