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vstu5yR.jpg
如此題
我看了兩本參考書
其中一本說室友甲應該有阻止的義務
因此成立第320條第一項、第15條不作為普通竊盜罪
另一本說:甲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
請問大家這樣答案是什麼?謝謝
作者: AFKwarrior ((我不必掛)) 2019-03-01 09:40:00
我是覺得沒有啦 室友只是緣分因而同住的人 稱不上什麼保證人
作者: awpdv (郭懿) 2019-03-01 10:49:00
這本好像是艾倫的書
保證人義務本質上就是信賴感 用信賴關係來判斷會比較容易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19-03-01 10:58:00純室友沒有那種密切共同生活的信賴感吧,記得通說沒有包含
作者:
somia012 (Ravenclaw)
2019-03-01 11:26:00我覺得乙是甲請來幫忙的,因此甲對於被搬運的物品內容應該有相當的注意義務...不過該怎麼寫我也不知道 囧rZ
作者: alishajin (星詩) 2019-03-01 11:38:00
可以討論保證人,但不成立。另討論竊盜罪間接正犯。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9-03-01 13:23:00依題旨 甲丙兩人時常藉故爭吵 彼此沒有'信賴'關係 即是形式上的同居關係 雙方不具保證人地位如果雙方是互通有無的信賴關係 我認為就有保證人地位另外我也想請教 這樣看起來甲移置丙的筆電比較像報復行為 主觀上真的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嗎?
這題的問題保護人義務重點應該不是室友的身上而是在友人乙的身上你請人來幫忙搬家你讓外人進入家裡搬東西那就是危險源你必須要監督他當乙拿錯 拿到丙筆電 甲卻沒有阻止這裡不覺得甲就有問題了嗎
作者: tge5052000 (天江響) 2019-03-01 14:23:00
此題並非丙疾病,而甲應該救助與否之討論,與室友關係無涉,重點在監督危險源乙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3-01 14:34:00這邊先釐清怎麼看不作為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多數學說(?那邊也很亂,個人採少數說,也就是危險前行為也就是甲是否有一個創造風險的前行為在前面
沒有,常吵架都把信賴關係都炒壞了,就像瑞凡跟安真一樣,根本不會有信賴關係~推指望好聽
作者: eugene0813 2019-03-01 14:50:00
考點應該是保證人地位,親密關係x,前行為採通說有無違背義務?不告知有無成立幫助犯可能?
論證一下你覺得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閱卷老師應該不會刁難你 答案是啥倒不是很重要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餓) 2019-03-01 17:05:00
法條有的保證人地位只有法律規定跟危險前行為 其他都是學說室友有保證人地位似乎違反社會通念
甲的作為義務跟甲丙之間的關係無關 跟乙是受甲請託幫忙有關如果丙是自己闖進來拿東西 不是乙帶來的 甲作為丙的室友並沒有作為義務
沒有保證人地位的關鍵在於有沒有排他支配性,用這個標準去審查室友
忘記是誰的書寫過交惡的室友沒有 但我們老師是說交惡的室友還是有王老師的書上說用信賴關係導出來是有 沒記錯的話
作者: xiou (Jeff) 2019-03-02 19:16:00
一樓,家人也是因為緣分才是家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