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9 18:01:59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256回到226)
但我有以下問題: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作者: stken12345 (郎君)   2019-03-29 18:13:00
對於2.的問題 所以有學說認為259解約之效果採清算關係說 若為溯及的話 那就不用特定259 直接依179不當得利處理即可 至於260應該就非請求權基礎
作者: lijphart1982 (無趣)   2019-03-29 18:44:00
實務認為260非獨立之請求權,學說的話有一派認為260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於契約解除時可請求有關信賴利益之損賠
作者: tp943308 (尊爵不凡廢文王)   2019-03-29 18:47:00
第一個問題 林政豪的書有講過 但我還是看不懂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9-03-29 20:07:00
推薦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有完整的說明。
作者: kongfusuperm (霸道肥宅)   2019-03-29 22:12:00
契約已經成立,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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