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民法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種主觀起算、客觀起算併行的消滅時效規定在各種法律都蠻常見的
小弟有一個問題是
假設以侵權行為的規定為例 如果請求權人在「10年」的時間快到之前 才「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
這時 他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是可以依法條前段的規定 再算2年才到
還是原本預定的10年期間一到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就經到了?
例如侵權行為發生在100年4月1日 某甲在110年3月20日才知道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
賠償義務人
那麼他的消滅時效是在110年4月1日就已經到了 還是說可以再算2年 在112年的3月20才
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