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punzel5566 (Rapunzel)》之銘言
: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
人,
: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
: 個人的想法如下。
: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
為,
: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
實現
: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
飲料
: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
誤是
: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
霜之
: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
緊要
: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
是在
: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
部分
: 排除故意?
: 還請各位高手賜教~~~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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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這是蔡聖偉引進國內的學說
故意既遂歸責
https://i.imgur.com/BOGZKnv.jpg
上面就是他書中舉的例子
基本上一樣
故意既遂歸責是說
在審查故意既遂犯時
如果客觀上的事實構成要件該當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或想像的的事實也構成要件
該當
還要審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是否能夠評價為受行為人故意所支配
如果是 才能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是行為人的作品 成立故意既遂犯
簡單的方法是尋找主客觀兩者重合的部份
看看是否成立故意既遂犯
本例中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是砂糖毒死人
客觀上是砒霜毒死人
砒霜毒死人已經脫離砂糖毒死人的支配範圍
主客觀兩者重合的部份是甲拿了一個白色結晶體給乙吃
這樣會吃死人嗎? 應該是不會的
所以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甲的殺人故意
甲不能成立殺人既遂犯
分別檢討未遂犯和過失犯
重合部分應該改成甲拿結晶體給乙吃 比較正確 更正一下不過這在實務上不是很重要 因為實務上不會有人相信甲認為砂糖可以殺人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9-04-27 16:19:00
錯誤理論的最大問題是,在實務上,有誰會相信事實真相真這麼離奇,所以理論歸理論,看看能夠應付考試即可,無庸深信。
易在上課的時候其實也有說,他不認為這東西會出在法研以外的地方就是XDD
很多錯誤理論 實務上不會發生 因為法官會認為被告的主觀就是和客觀一致 其他ˇ都是狡辯
作者:
noshfju (輔園店長)
2019-04-27 17:06:00不能犯?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9-04-27 17:08:00
不知有無機會認識原po?小弟是在多年思考及經過日本法官的提點之後才體悟到此一道理。
常見各種主觀說的批評就是:只有神知道行為人心裡想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客觀不法風險實現是不是自己預先計畫的,如果是才故意既遂;如果不是則論錯誤,是這樣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4-27 17:55:00嗯…如果被害人是糖尿病患說不定就可能出現認為糖可能殺人的加害人了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9-04-28 04:19:00不管被害人是不是糖尿病患,一次塞個20公斤糖下肚,都可以搞死人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9-04-29 12:56:00塞20公斤 你知道20公斤多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