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政大書中抵銷抗辯要件有需以原告本案請求成立為前提,在喬律師的書中也說原告主張
的部分成立(有理由)才有既判力(100年法律座談會),想請問下面的問題:
甲以乙向其購買房屋一幢,積欠價金一千五百萬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一千
五百萬,乙則否認積欠價金,並預備抗辯即使甲之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三
千萬元,清償期已至,迄未返還,其要以其中之七百萬元債權與甲之價金債權相
抵銷。嗣後確定判決認定乙積欠甲之價金為三百五十萬元,甲積欠乙之借款為二
百萬元,且兩筆債權均已屆清償期適於抵銷,故判決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試問:本件確定判決中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何?
為何1500萬有既判力,許政大的書上是寫原告起訴之聲明事項,經本案實質審理,不論勝敗
均有既判力。
而喬律師是寫350萬存在,1150萬不存在,但只寫訴訟標的1500萬有既判力,那如果依這2本
書的有理由才有既判力,無理由的沒有既判力,或那為何不是350萬有成立有既判力,1150
萬不成立故不存在。
而喬律師那本也有一個例子好像是甲對乙主張70萬借款,法院認為30萬有理由,20萬無理由
,既判力只及於30萬,不及於40萬這題跟喬關於1500萬有既判力的解法好像又不同?
煩請各位幫忙我卡很久,謝謝協助